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之被告姓名「 鄭君德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鄭君德」,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恒寬法官吳佳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