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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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3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萬居

林清池

劉一忠

邱阿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萬居、林清池、劉一忠、邱阿淑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萬居、林清池、劉一忠、邱阿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犯行,其行為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被告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暨審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扣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新臺幣5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芷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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