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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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

原告 刁士閔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告 李泰興

兼訴訟代理

李元煜

被告李元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興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折合銀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元,折合新台幣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 板建簡 字第 84 號和解筆錄(111.09.27)[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 板建簡 字第 84 號和解筆錄(111.09.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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