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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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世榮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世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世榮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0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3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