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7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陳筱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筱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年息百分之0,則請求年息5﹪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陳筱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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