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育輝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瑋騰 即 許振崇 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274,504元,應徵裁判費20,5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陳繼先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