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凱禎 律師即 朱習文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63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所登記址。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