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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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抗告人 簡嘉興 相對人 莊明河
莊明相 莊明城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
106號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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