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92號
原 告 尤桎葊 (即 吳青芸 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尤值葓 (即吳青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丁爾
法定代理人 吳正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菁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