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聲請人 鍾尚緯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
2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經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