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債權人 謝碧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簡素蘭 、 謝明來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謝明來為一般保證人)、表明正確利息請求方式、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