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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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吳溫熟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德 被告 劉正中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5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