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雅紫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張家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許文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廖育羚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雅紫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雅紫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李雅紫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4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自110年5月4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1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2年6月28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