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名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少訴字第六號判決對劉名翔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名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11年7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1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1年8月29日,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112年7月7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