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7日│95年8月16日││││││││││││├────┼───────┼───────┼───────┤│偵查(自│臺北地檢95年│臺北地檢95年│││訴)機關│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940號│248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1501號│1686號│││審├──┼───────┼───────┼───────┤││日期│95年12月4日│95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確││院│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第│││決││第1501號│1686號│││├──┼───────┼───────┼───────┤││日期│95年12月4日│96年1月8日││├─┴──┼───────┼───────┼───────┤││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備註│執字第797號│執字第664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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