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上半年起至95年4月止犯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539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但書,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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