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某日起至95年11月24日下午3時15分許,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5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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