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三О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
被 告 浩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