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魏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1,000│││券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1,000│││券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650.2│││券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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