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佳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年12月9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7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啓申有限公│合作金庫│107年8月5日│230,720元│EN0000000│││司 劉家駒 │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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