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其他同案被告並未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3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自96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先前之自白係出自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小隊長 洪俊德 之利誘、脅迫,並非出自本人之意願,而其他多名共同被告亦均係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情形而為自白,均不得作為證據,被害人亦均證稱無法指認歹徒,而被告與其他多名被告亦不認識,實無勾串之可能,被告收押迄今以7個多月,更無法串供或湮滅證據,另被告母親罹有癌症,弟目前在軍中服役,被告有正當職業訂居所,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雖於事後翻異其詞,辯稱其自白係遭利誘、脅迫,然羈押之要件中並不須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僅須認犯罪嫌疑重大即可,被告於本院進行羈押訊問時,坦承犯行,並對犯罪情節詳加說明,已足使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致被告之自白是否出於非任意性,須經本院審理後方可釐清,依現階段證據,被告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而被告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名,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尚有共同正犯「太子」尚未到案,其餘同案被告亦均翻異前詞,故本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