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黃俋慈
       郭俊宏 (原名 郭景文
       黃芷綺 (原名 黃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第386條之規定,准到場
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俋慈於民國98至99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
郭俊宏、黃芷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下同)32,856元,約
定本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
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3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
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然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借
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04年5月
28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
。且借款人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
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而被告黃俋慈於100年6
月畢業,依約上開借款應自101年7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
被告黃俋慈僅清償部分本息,自103年11月1日起,即未再
向原告清償上開借款之本金利息,故其應已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3,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另被告郭俊宏、黃芷綺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與利息及違約金。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
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8頁至第17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擬制自認規定,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13,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13,804├───────┼────┼───────┼────┤
│元。│自民國103年11│百分之│自民國103年12│百分之│
││月1日起至民國│1.83。│月1日起至民國│0.183。│
││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
││止。││止。││
│├───────┼────┼───────┼────┤
││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
││月28日起至清償│4.48。│月28日起至民國│0.448。│
││日止。││104年5月31日││
││││止。││
│├───────┼────┼───────┼────┤
││││自民國104年6│百分之│
││││月1日起至清償│0.896。│
││││日止。││
││││││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