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非抗字第73號再抗告人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陸雄 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度台再字第170號、71年度台再字第210號、80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判先例參照)。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即明。準此,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以其到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無庸證明提示之事實,若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應由發票人就此抗辯事實,負舉證之責。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再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付款地、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9紙(下合稱系爭本票),惟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原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3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再為抗告意旨略以:伊於109年1月5日變更經營團隊,第三人中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受讓第三人 張綱維 、 范璧如 (下合稱張綱維2人)所有股份而成為伊之唯一股東,相對人並於同日通知伊表示其股東會已決議通過免除伊之債務,且張綱維2人前曾保證伊除銀行貸款外,並無其他債務,可見兩造間並無系爭本票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相對人於伊變更經營團隊迄今,從未持系爭本票向伊為付款提示,自不得對伊行使追索權,原裁定未命相對人說明系爭本票提示情形,即逕行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系爭本票依其形式觀之,已具備法定要件,屬有效之本票,相對人並主張其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此為原裁定所確定之事實,則原裁定以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聲請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表明已經提示者,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再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乙節,應由再抗告人負舉證之責,惟再抗告人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為由,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系爭本票裁定,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其適用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規定並無錯誤,再抗告人辯稱:原裁定未命相對人說明提示票據之情形,顯未盡調查之責云云,核屬對原裁定調查證據欠周之指摘,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別。至再抗告人辯稱:相對人之股東會決議通過免除伊之債務,且張綱維2人前曾保證伊除銀行貸款外,並無其他債務,可見兩造間並無系爭本票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云云,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據此駁回其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從而,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就系爭本票裁定所提抗告,並無違誤。再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哲賢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虹雯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8年3月6日300,000,000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2108年3月6日408,429,044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3108年3月6日373,139,500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4108年3月6日350,000,000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5108年3月6日300,000,000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6108年3月6日18,000,000元109年6月30日CH00000007108年7月5日62,110,000元109年9月30日CH00000008109年1月3日5,000,000元109年12月31日CH00000009109年1月3日6,008,000元109年12月31日CH0000000總計1,822,686,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