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7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陳雪 挴」?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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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提出債務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