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2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2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