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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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白蕣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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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7,420×0.369=6,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420-6,428=10,992

第2年折舊值10,992×0.369=4,0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992-4,056=6,936

第3年折舊值6,936×0.369×(9/12)=1,9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6,936-1,920=5,016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金額5,016元+工資與烤漆10,542元=15,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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