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87號
原告 王正惠
被告 詹其鴻
訴訟代理人 吳育真
被告 詹沛宸
詹淑恩
詹雅菱
詹惠驛 寄同上
兼訴訟
代理人 詹雅惠 寄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