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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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87號

原告 王正惠

被告 詹其鴻

訴訟代理人 吳育真

被告 詹沛宸

詹淑恩

詹雅菱

詹惠驛 寄同上

兼訴訟

代理人 詹雅惠 寄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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