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