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8,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