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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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己○○原告乙○○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丙○○即 史燦耀 ).被告戊○○被告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丙○○應各自提出自民國86年起迄至93年財產歸戶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