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1,0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提出最近二年來薪資帳戶存摺資料明細影本或薪資單。
六、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七、詳細說明保證債務發生原因,擔任何人之保證人?與聲請人間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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