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惟被告甲○○自民國94年1月10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5年1月24日帶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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