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楊欽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
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
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併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