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陳報「桃園縣○○鎮○○○街○○○巷○○弄○○號5樓」房
屋之課稅現值證明(如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並具狀補正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正確請求金額,若為逾期未補正聲明,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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