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 許裕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裕吉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許裕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該被告許裕吉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規定,應准被告許裕吉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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