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8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威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997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威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廖威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悔改,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絕毒品之決心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本次施用毒品犯行僅1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貽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3997號被告廖威凱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328巷42弄14號居臺北市○○區○○路1段297巷4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威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9年4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8310、3219、3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26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297巷4號3樓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9年8月30日上午9時5分許,在台北市○○區○○街42之7號,為警攔檢,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廖威凱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被告廖威凱之尿液經送驗│││局委驗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反應,足認被告廖威凱有│││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紙。││├──┼───────────┼───────────┤│3.│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被告廖威凱前因施用毒品│││、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表、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官98年度毒偵字第8310、│事實。│││3219、322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二、核被告廖威凱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檢察官王育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立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