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偉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恐嚇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7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8月3日、│105年12月5日││││105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78號│第4099、4335號│第2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477││事實審││1510號│1691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8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1510號│556號│││├────┼─────────┼─────────┼─────────┤││判決│106年2月18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781號│8331號│829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3日│106年2月15日│105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偵字第│││第5244號│第1555號│25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3號│106年度訴字第1012│106年度易字第183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8月31日│106年12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3│106年度訴字第1012│106年度易字第1838││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9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135號(執行中)│18014號(執行中)│2697號(執行中,刑│││││期至11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