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5號債權人 林文風 債務人敬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東興
一、債務人敬傑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敬傑企業有限公司,徐東興非發票人,債權人雖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具狀陳明徐東興為背書人,惟據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背面影本所示,徐東興之簽章仍接於敬傑企業有限公司章之旁,依社會通念,仍應認係為該公司為背書行為,其並非自為簽章於該支票背面,故債權人對徐東興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5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6年3月30日│60,000元│106年3月30日│QD0000000│├──┼────────────┼───────────┼───────────┼───────────┤│002│106年4月30日│60,000元│106年5月2日│QD0000000│├──┼────────────┼───────────┼───────────┼───────────┤│003│106年4月30日│70,000元│106年5月2日│QD0000000│├──┼────────────┼───────────┼───────────┼───────────┤│004│106年5月30日│70,000元│106年5月31日│QD0000000│├──┼────────────┼───────────┼───────────┼───────────┤│005│106年6月30日│70,000元│106年6月30日│QD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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