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黃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富毅 被告 黃國祥
黃月娥 黃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編號5之面積「6130/38940」、權利範圍「37,801.63」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37,801.63」、權利範圍「6130/3894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顯係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