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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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家誠於民國110年5月13日10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沿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往精誠五街方向行駛,行至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原應注意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依當時之天候為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坑洞、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將上揭車輛緊靠道路右側停放,適 姚大偉 (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及 馮惠貞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C車),均自同路段後方行駛至該處時,姚大偉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坑洞、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蛇行右轉,致B車右側車身先撞及C車左側車身,馮惠貞閃避不及,再與A車發生碰撞,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後頸部挫傷、左上胸挫傷、左腋窩挫傷、左上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葉家誠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葉家誠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馮惠貞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