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債權人 胡振中 債務人 白寧
周祿華
一、㈠債務人白寧、周祿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白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白寧、周祿華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祿華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票號A0000000之支票,對於背書人周祿華,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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