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廖怡萱 被告 李芳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嘉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