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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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權峰 、 游麗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