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高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高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3日止累計965,063元正未給付,其中270,657元為消費款;690,80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高弘│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70657││4月24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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