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余惠菁 被告 陳日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31號),除其中請求被告賠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2,500元部分(另行判決駁回)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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