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案號審理,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判決,並於98年11月23日確定。是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部分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供參照。是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及3至7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湯惠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一級)│(二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2日18時│98年2月9日│98年2月9日│98年5月29日│││3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關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35號│偵字第846號│偵字第846號│偵字第1275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701號│727號│727號│1235號│││││││││├────┼────────┼────────┼────────┼────────┤││判決日期│98年6月17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10月19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決││701號│727號│727號│1235號││├────┼────────┼────────┼────────┼────────┤││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98年11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是│否│是│是││罰金之案件│││││├───────┼────────┼────────┼────────┼────────┤│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80號│字第2973號│字第2973號│字第3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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