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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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前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十三、十四之規定計算所應繳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