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6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誠信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聲請狀內就本票之簽發日期,與請求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