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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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弄22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119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