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3樓甲○○以上上訴人等與丙○因98年訴字第252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甲○○分為新臺幣1,296,000元、1,350,000,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0,805元、21,54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江文彬